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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欲向收费停车场“车损自负”说
来源: 本站 编辑: admin 日期: 2009/11/6 9:12:23 浏览: 1049

近日,广东省物价局针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情况推出新规,指出,明年起,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引起许多沈阳市民的关注与期待,对此沈阳市有关部门表示推出类似新规难,但已递交相关建议方案。

沈阳欲向收费停车场“车损自负”说不 汽车之家 

  大多数停车场拒负保管责任

  长久以来,停车场似乎只有“收费泊车”的功效,很少有人追究其“保管”职责。停车者在缴纳了一定费用后,车体出现剐碰等情况,停车场通常都推卸责任。因此多数有保险的消费者嫌麻烦,干脆直接找保险公司。

  昨日,记者走访沈阳太原街一带多处停车场,无论室内室外,其管理者皆回答“不负责”,“要看具体情况,基本上我们不会赔偿”,伊势丹商厦相关负责人说。

  统计显示,目前,沈阳市内五区现有停车场(汽车存放点)332个,这些停车场分别由各区城管局车管所、社区保安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单位自管和个人圈地经营。

  针对停车场“车损谁负责”的问题,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城管局车管所等部门皆表示,按理应是停车场负责,但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指明应由看管方赔偿,因此遇到相关案例,都是协调解决。

  停车场市场为何究责难

  沈阳能否也应百姓需求,像广东地区一样推出相关新规?对此,沈阳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比较难效仿——沈阳该市场目前“管理相当混乱”,需待整顿后再做细节规范。

  该负责人表示,多头审批是建场混乱的原因之一。由于存车收费(特别是机动车)利润丰厚,不用任何投资,因此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建场“创”收。

  其次,半数以上的停车场手续不全却照样收费。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停车场必须具有公安部门、城管部门、物价部门的“三证”,而社会包的停车场、存车处,多数承包给个人,甚至无照经营,只顾收钱,因此出现问题找不到人。

  相关建议等待审批

  可喜的是,我们看到沈阳市公安局正在努力,建议把停车场作为一个行业实行统一管理。物价部门也建议停车场实行收费员持证上岗制度,以及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等。目前相关建议方案已上报政府相关部门,正等待批复,“其中也包含了停车场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不超过半小时不许收费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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