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不慎摔伤,雇主却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多番协商未果后,保姆、雇主对簿公堂,案件被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据了解,该院石排法庭于7月20日妥善处理了这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事件发生在去年的7月30日,原告张某英通过东莞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受雇于被告利某(香港人)位于石排镇的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9月28日,张某英按照利某妻子的要求,爬到屋顶剪除金银花及修整树枝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伤。
随后,利某将张某英送往石排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两万多元医疗费,保险公司和利某分别承担了该笔医疗费。因张某英因被诊断为腰1、2椎体骨折,需要进行切开复位USS系统内固定术的后续治疗,约需10000元医疗费,但利某拒绝再承担任何费用。
张某英无奈之下诉请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利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约2450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知被告利某应诉,利某反应激烈,认为张某英工作的时间不到两个月,且张某英受伤后,其第一时间将张某英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故拒绝其他赔付诉求。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大、诉辩主张差距大等因素,承办法官决定庭前调解。
一方面,法官依据具体法律条文,结合广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对照原告的每一项诉讼请求进行解释和计算,让利某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另一方面,法官向张某英及其代理人就本案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给张某英分析了其诉讼请求存在不合理和索赔金额过高的问题。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利某赔偿张某英赔偿款115000元。
至此,该起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ldqu;张某英与利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一种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rdqu;主审法官说,只有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才能被确认为工伤。&ldqu;本案中张某英的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范畴。&rdqu;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ldqu;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dqu;该法条明确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员受害责任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纠纷。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转自:东莞阳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