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摔伤后保姆离开
周女士告诉金陵晚报记者,&ldqu;事发那天是中午11点多,我在厨房给孩子做午饭,李阿姨一个人在客厅照看小孩。&rdqu;周女士称,自家客厅里面摆放着一个&ldqu;L&rdqu;形的沙发和一张不锈钢材质的茶几,小孩坐在沙发上面。李阿姨坐在一旁喂其吃水果,她嘱咐其看好孩子后,才进入厨房忙碌。
&ldqu;我出来看过几次,小孩一直乖乖地坐在沙发上吃水果,&rdqu;周女士称,她突然听到孩子大声啼哭,赶紧出来一看,只见孩子坐在客厅的地上,额头有血迹,一见发生这样的情况,她赶紧先给小孩止血,接着出门打车把孩子送到医院。
经过检查,周女士孩子的额头上撞出了一道3厘米长、1厘米宽的伤口。&ldqu;医生建议给孩子缝针,但因为孩子哭闹得很厉害,没法缝。&rdqu;周女士称,因担心孩子颅内有什么损伤,本来也得做CT,但CT只有在小孩安静的状态下才能做,后来也没做成。最后,医生对孩子的伤口进行了包扎,打了破伤风针。一直忙到下午2点多,小孩才被带回家。
周女士说,事情发生后,保姆李阿姨一直陪伴在旁,&ldqu;当时她不停地对我解释,说小孩子坐在沙发上,想拿茶几上的玩具,这才从沙发上下来。&rdqu;而让周女士想不到的是,等她下午回到家后发现,保姆李阿姨好像&ldqu;人间蒸发&rdqu;了似的,打手机也一直不接。
家政公司称无直接责任
周女士为保姆失职,导致孩子摔伤之事十分生气,后来保姆无故&ldqu;失踪&rdqu;更是令她气不打一处来,于是她找到其所属的南京生活美家政服务公司,要求公司和保姆赔偿孩子的医药费。但遭到家政公司的拒绝,&ldqu;公司说没责任,他们充当的只是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拒绝赔偿。&rdqu;
周女士对这样的说法感到很不理解,争执几番无果后,她拨打了金陵晚报法援热线寻求帮助。
随后,金陵晚报记者联系了南京生活美家政服务公司,一位张姓经理称,保姆并非&ldqu;突然失踪&rdqu;,而是被雇主的索赔要求&ldqu;吓&rdqu;跑的。因为事情发生后,周女士要求其支付总计5000元的损失费,而实际上,该保姆在其家中只工作了一个星期左右,周女士也未支付保姆的工资,因此保姆觉得无力支付这笔赔偿费用。
同时,张经理坚持,虽然周女士雇请了保姆照看小孩,但周女士才是小孩的监护者。事发时,周女士本人也在家中,因此,周女士也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另外,周女士提出的5000元的损失费,并没有实际的依据,因此公司也不会承担这笔赔偿金额。
为了照看自己1岁半的孩子,市民周女士从南京生活美家政服务公司聘请了一位全职保姆李阿姨。双方签订合同后,李阿姨开始到周女士家中上班。可孩子在家玩耍时却摔破了头,&ldqu;我花钱请保姆是让她好好看护孩子的,孩子受伤了,就是她没有尽到责任,理应赔偿。&rdqu;保姆李阿姨因无钱理赔,离开了周女士的家,而其所在的家政公司,也坚持认为自身无责任拒不赔偿。协商无果后,周女士致电金陵晚报法援热线,咨询家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家政公司需承担责任
家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婴儿摔伤的责任?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认为,先要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保姆与郝女士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但家政公司是为两者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收取居间费用的载体,因此家政公司与郝女士之间属服务合同关系。保姆由家政公司指派到周女士家中从事家庭服务,当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之辅助人,其履行行为应视为家政公司的行为。
另外,徐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保姆为周女士提供幼儿护理的义务,1岁半的小孩,对于危险没有任何识别能力。这种情况下,保姆作为专业护理人员,应当认识到可能产生的危险,应建议监护人为其配备适当的保护工具。但保姆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同时,周女士作为幼儿的监护人,应当为幼儿配备安全的配套设施,避免危险发生,因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保姆突然离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徐军律师认为,保姆在合同期内,在没有告知雇主的情况下,突然离职,其所属的公司需要赔偿雇主一定的违约金。
令人遗憾的是,经过金陵晚报记者多番协调,本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周女士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转自:金陵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