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离婚、复婚,这次又想离婚,在晋江打工的阿伟与妻子阿容之间(均为化名),有一段让人纠结的情感故事。可是现在,让阿伟更纠结的是,要是这次再离婚,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他的一套房子,要不要分一半给妻子?昨日,他拨打968111向本报法律百事通咨询此事。
41岁的阿伟是重庆人,前前后后在晋江打工已十多年。阿伟说,1998年,作为上门女婿,他与小自己3岁的阿容成婚。当年,两人共同出钱,将阿容重庆老家的一栋老房翻新。2003年,夫妻俩有了一些积蓄,在当地镇区买了套100多平方米的新房子,花去7万多元。
2006年,因感情出现裂缝,两人协议离婚,约定翻新的老房归女方,购买的新房和当时已6岁的儿子均归男方,女方每月付100元抚养费。离婚3年后,考虑到要为儿子创造正常的家庭环境,阿容提出复婚,阿伟也答应。不过,自此至今,两人一直两地分居,阿伟在晋江,阿容在湖北。
阿伟觉得,如今儿子13岁了,也懂事了,夫妻两地分居已7年,他不想再过一个人吃饭的日子,便想离婚追求自己的幸福。但他纠结的是,当时约定归他的新房,现已价值三四十万元,如果再离婚,要不要分一半给阿容,阿容分得的老房子已拆迁,获得6万多元的赔偿款,自己有没有份?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福建志立律师所主任魏正:按照《婚姻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上述两套房子已经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结婚后夫妻没有协议或约定更改为共同财产,其婚前财产性质就没有改变,离婚时不能当作共同财产来分割。也就是说,谁的房子还是谁的,不受离婚影响。当然,如果一方自愿分割一部分作为给另一方的补偿,那是另外一回事。
【普法延伸】哪些房产可以分 听听律师怎么说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常见诸报端,其中,针对房产的分割更是引起很多人的关注。省双十佳援助律师、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介绍,离婚析产主要针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包括婚前个人财产。至于房产怎么分割,关键在于产权人是谁,以及购买时间是婚前或婚后。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结合常见案例,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婚前买房,假如产权人登记的是男方,但按揭还款由婚后双方共同承担的,离婚时,男方将双方婚姻期间共同偿还按揭总额的一半,支付给女方。该情形下,房产价值的跌涨,都只与男方有关,与女方无关,女方能证明其为共同产权人的除外,比如有共同承担首付的证据。反之亦然。
二、婚后买房,无论产权人登记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离婚时都要当作共同财产来分割。
三、无论婚前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赠予子女,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被认定为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假如是赠予夫妻双方并且产权登记为两人的,则应当作共同财产。
四、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使产权登记只在一方子女名下,仍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