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小时工、擦玻璃、酒后代驾……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雇佣关系。在工作中,雇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究竟由谁来赔偿?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故发生时,案件当事人应当怎样收集证据?就上述大家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海淀法院的张瀚文、章艳艳法官。
案件
1
月嫂莫名坠楼 家政公司赔偿
李女士与一家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家政公司员工吴阿姨为李女士提供月嫂服务。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按月向家政公司支付服务费。但令李女士万万也没想到的是:三个月后的一天,月嫂吴阿姨竟然从李女士家卧室窗户处坠楼身亡了!
事发后,吴阿姨的家人将李女士和家政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吴阿姨死亡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李女士认为:“吴阿姨到我家里是做月嫂工作的,我们并不需要她从事像擦玻璃等危险的工作。吴阿姨的行为应当属于自杀,我们家对她的死亡没有责任。”因此,李女士并不同意由自己来赔偿。
另一被告家政公司也不同意赔偿。该公司认为,吴阿姨虽然是他们公司的职员,但她的死亡不是因为公司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的,因而该公司对吴阿姨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吴阿姨受家政公司派遣,到李女士家提供月嫂服务,在此期间吴阿姨坠楼死亡,家政公司作为吴阿姨的雇主,虽然不能认定对此事有过错,但该公司作为吴阿姨提供劳务的收益人,亦应对吴阿姨的家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而由于李女士与吴阿姨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李女士存在过错,所以李女士对吴阿姨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进入了执行阶段,家政公司认为吴阿姨的家属之前已领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不应该由该公司再予补偿。通过执行法官耐心解释,家政公司认识到保险赔偿金与判决义务不同,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
案件
2
雇员误伤临时工 雇主赔偿四万
小谢经人介绍,于2011年7月到北京一家房地产项目工地干活儿。包工头小吴给小谢安排了做外墙保温的工作,让小谢用射钉枪固定贴面。小吴发给小谢一把射钉枪,并教他使用方法。小谢在工地上干了大约1个小时,一同干活的包工头小吴的射钉枪撞针突然弹出,射中小谢的右手腕部,将皮肉划开,致大量出血。
小吴将小谢送到医院治疗,花费了大约1.5万元。然而,建筑公司以小谢不是该公司的员工、擅闯工地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小谢的医药费。无奈之下,小谢将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包工头小吴是建筑公司的现场施工人员,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小吴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也就是该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令建筑公司承担小谢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合计4万余元。
法官释法
雇员工作中遭受损害 雇主需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海淀法院的张瀚文、章艳艳法官认为,在第一起案件中,吴阿姨的雇主是家政公司,吴阿姨与李女士之间没有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又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家对其坠楼死亡存在过错,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工作中致他人损害 雇主负责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由此张瀚文、章艳艳法官认为,第二起案件中,吴某在雇佣活动中,由于意外致小谢受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雇用他的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及时签订合同 保护合法权益
张瀚文、章艳艳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在雇佣关系中都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旦有事故发生,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事故发生时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都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日后一旦引发诉讼,才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