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宣布,北京市养路费返还工作将于2009年12月20日下午5时结束。另据了解,养路费征稽处城区收费中心(地址:崇文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3号楼B座)将于2009年11月27日停止对外办公,相关人员需到养路费征稽处南城收费中心(地址: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9号)办理。以下为通告原文。
根据《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返还应减征养路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养路费返还工作将于2009年12月20日全部结束,12月20日后将不再办理养路费返还及退费手续。为保障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尚未办理养路费返还手续及未收到应返还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请务必于2009年12月20日17点之前(12月19日、20日双休日照常上班,其余双休日休息),持《通告》规定的返还手续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返还。
二、机动车因发生注销、转籍、停驶、扣押、事故、火灾等异动情况,已在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了相应退费手续,但至今尚未领取退费的,请机动车所有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原件及养路费征稽部门出具的“养路费现金退费领取凭单”,于2009年12月20日17点之前(12月19日、20日双休日照常上班,其余双休日休息),到原办理退费手续的养路费征稽所(收费中心)领取退费;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三、凡在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请持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异动凭单”,于2009年12月20日17点之前(12月19日、20日双休日照常上班,其余双休日休息),到原办理报停手续的征稽所(收费中心)领取车辆牌证或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停驶凭证”。12月20日后将不再办理此项业务。
四、养路费征稽处城区收费中心(地址:崇文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3号楼B座)因租期已到,将于2009年11月27日停止对外办公,需到该中心领取的退费及车辆牌证或“机动车停驶凭证”的机动车所有人,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持相应手续到养路费征稽处南城收费中心(地址: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9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