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成都市教育系统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校车上每个座位都必须设置安全带,并规定校车驾驶人必须随车携带有效的《备案证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据悉,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所指的校车是指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幼儿(统称学生)的喷涂统一图案或设置统一标识的客车或乘用车。
根据《规定》要求,校车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非专用校车应当设置统一的校车标志。校车实行备案制度,由学校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备案证明》,方可从事校车运营。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当携带《备案证明》备查。《备案证明》应随车携带并放置在车内明显位置,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查验、检查、监督。按规定,通过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校车所有人应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喷涂统一的校车图案和标志。学校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等需临时租用车辆的,也应办理临时备案手续。校车须严格按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人数载人,严禁超载。车辆未经备案而当作校车运载学生的,属学校行为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学校或照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校车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照管人员应予辞退,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或驾驶人不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或机动车超过年检有效期;经安全技术检验,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学校租用的校车为个人机动车、拼装车或者其他禁止载人、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车辆。以上四种情况不得备案。此外,校车驾驶人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交通死亡事故;3年内未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