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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出台新规 治理全市机动车尾气和噪音污染
来源: 编辑:admin 日期:2011/6/12 14:52:44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17日讯(本网记者 吴月芳) 尾气超标的“黑烟车”和不绝于耳的机动车噪音,已成为危害泉州城市环境的一大因素。为治理这一现象,泉州市出台了《泉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将汽车污染治理的范围扩大到全市,并要求各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禁止尾气超标机动车上路,处罚乱鸣喇叭等机动车噪音行为。

泉州市环保局污控科蔡科长表示,机动车污染防治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已有先例,但在泉州还处于尝试阶段,下一步将探索具体的操作方法。

治理范围扩至全市

去年下半年,泉州环保、交通、交警等部门在中心市区划出内环路范围,重点整治市民反映较多的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车、工程运输车辆、环卫车冒黑烟的现象,杜绝冒黑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整治已产生比较明显的效果。

此次市政府出台的新规定,将汽车污染的治理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的机动车辆。目前,泉州市政府已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发出这份规定。

被纳入汽车污染防治范围的,除了机动车尾气污染,还包括机动车交通噪音污染。

尾气超标不准上路

根据新规定,环保部门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和检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和有关数据。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将与安全技术定期检测同步进行。对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环保、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未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不予核发交通运营许可证。

外地转入和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排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抽测认定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修治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经维修或采取净化措施后,其排气污染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规定还要求公安、工商、经贸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禁止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旧车交易市场交易。

据泉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汽车污染可能采取多种方式,比如由交警划定机动车禁行区域,以及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鼓励“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提前报废等。

严禁机动车噪音扰民

对汽车噪音的控制,新规提出,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机动车;禁止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禁止在学校周边路段鸣喇叭;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同时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家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